车船税正式调整,低排量车辆获益

    2012年1月1日起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》正式实施,对乘用车的税负,分别作了降低、不变和提高的结构性调整。
    其中,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87%左右、排气量在2.0升及以下的排量较小的乘用车,税额幅度适当降低或维持不变;
    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10%左右、排气量为2.0升至2.5升(含)的中等排量乘用车,税额幅度适当调高;
    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3%左右、排气量为2.5升以上的较大和大排量乘用车,税额幅度有较大提高。”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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